| 排名 | 部门名称 | 信息量 |
| 1 | 政治处 | 56 |
| 2 | 办公室 | 43 |
| 3 | 繁育研究室 | 35 |
| 4 | 科技信息化处 | 32 |
| 5 | 装财处 | 12 |
| 6 | 警犬技术教研室 | 11 |
提前确定为实验幼犬的管理
发布人:黄庆国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13/5/3 | 阅读:26587
提前确定为实验幼犬的管理
实验幼犬是指在45日龄至75日龄期间的幼犬,因训养户在日常训练、饲养过程中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失去警用价值的幼犬。
1.训养户及驻点技术工作人员发现疑似出现失去警用价值的幼犬,需及时报请警犬健康保障室相关工作人员诊断。驻点技术工作人员需详细做好该幼犬的相关信息,包括该幼犬发现问题的时间、地点、原由、训养户姓名、幼犬的姓名、性别、日龄以及该幼犬母亲的名字等信息。
2.提前确定为实验幼犬需经驻点技术工作人员及警犬健康保障室工作人员共同认定,并由警犬健康保障室相关工作人员开具确定为实验幼犬的相关书面诊断报告后,报请基地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提前确定为实验幼犬。
3.提前确定为实验的幼犬,需单独饲养。相关驻点技术人员需及时提前将确定为实验幼犬的相关信息及诊断缘由报与相关工作人员,驻点技术工作人员提前做好实验幼犬的相关移交工作,并做好记录。
4.基地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做好驻点技术人员就提前确定为实验幼犬的相关信息记录工作,并及时将所得有关信息以表格形式报请相关部门审批,提前做好实验幼犬的相关移交工作。
5.提前确定为实验的幼犬需及时移交给相关部门,不得无原由长期饲养在训养户家里。
6.在未移交提前确定为实验幼犬之前,训养户需按时按量饲喂实验幼犬,以保证实验幼犬正常生长发育所需日常营养。

